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当事人或律师无论说什么都改不了法院自顾自的

  近日,有律师撰文称,自己上个月在山西某法院代理的某数据侵权案庭审现场,“当双方代理律师正在就爬虫技术合法性等关键内容进行论辩时,审判席突然传来刺耳的键盘敲击声——承办法官正全神贯注地在电脑上撰写判决书。”

  律师无论代理意见如何,都改变不了司法办案人员的主观意见,已经成了目前司法界的常态。当事人的法律观点,及律师的代理意见、庭审表现如何,都影响不了法院、办案法官助理乃至阅核制法院领导的裁判决定。

  某基层法官培训教材赫然写着,“庭审时同步撰写判决书是提高办案效率的有效手段;某些法院宣传的,根本无需考虑当事人或代理人观点的“庭前预判-庭中补漏-庭后速裁办案模式,被当成了高效审理案件的创新办案模式;甚至出现一些法官:每个案件开庭前,裁判文书模板已经完成70%......

  如此的办案现象,等于将案件庭审流于形式,动摇了司法办案的程序正义,根本不符合现代司法制度下根基的诉讼对抗主义。说白了,还是延续几千年的封建官僚“青天大老爷”审案模式:遇到好法官案件就能得到明察秋毫的审理,遇到只求办案数量和任务的法官,结果就是机械办案、能结案就行,办案结果错了就错了。

  律师的文章只写出了表面现象、司法危害和自己的困惑,认为司法考核只求结案数量和结案周期惹的祸,并没有看到如此办案模式背后的成因——法官主持庭审+法官助理幕后草拟办案流程+领导把控案件结果的办案模式,正在批量造就谁也不负责任、办案能给出结果就行、根本无人深究细研案情和法律适用的办案流程,更不要说考量当事人的特殊案情、律师的精深法律意见了。

  以烟语君正在代理的亲戚房屋漏水案件,根据诉前调解阶段法官现场组织的勘查现场照片可见,楼上只有热水器进水管、根本没有上下楼公用水管的墙壁上,时隔漏水事故几个月,从中部往下的半面墙严重泡水发霉、墙皮脱落,楼下对应位置的墙壁从天花板可见渗水痕迹明显、整面墙过水发霉。

  (这两张是楼上的照片,可见有热水器的墙上半面是好的,中下半墙是渗水严重,墙皮脱落了一地。该墙壁中并没有什么楼上楼下公用水管,只有楼上用水的进水管)

  到了案件审理阶段,楼上的被告一再否认其造成的楼下泡水,烟语君拿着现场勘查的照片,在法庭上直言,如此明显的可见楼上漏水位置、渗水痕迹,法院还不能认定漏水原因吗?可是,法官还是询问是否进行漏水原因的鉴定。

  开庭时、书面代理意见中,烟语君都举出了广东高院的《什么案子,还得现场炒菜?》、“法院案例库”形成参考案例、最高法院官宣过的,一起楼上楼下相邻权损害纠纷,二审法官到楼下炒了一次辣椒,成功验证了可以串味影响到楼上,以现场勘查的方式,无需进行司法鉴定,就认定了楼下装修损害了楼上权益的司法案例及案号,申请法官可以到现场根据楼上已有的渗水痕迹进行现场实践,根本无需进行司法鉴定。

  可是,法庭上,法官根本不予回应;休庭时,烟语君专门申请,法官的答复是需要回去跟上级汇报;法官助理通知司法鉴定时,烟语君又提出该申请,得到的答复是这需要法官决定。

  有现场证据、有指导案例、有当事人三番五次的阐述及申请,可法官、法官助理根本不予回应,也不予答复,就是坚持要进行需要花费几个月的时间、动辄近万元费用的漏水原因司法鉴定。关键是,法官助理推给法官、法官推给上级领导,根本没有答复,只是一味的通知申请司法鉴定。

  真是应了律师说的,“你说你的,我判我的”。只是,律师不知道的是,造成如此局面的原因是,现在审案子的,貌似法官主持的庭审,实际上很多案子,包括卷宗的管理、开庭的排期、审理思路的确立、判决意见及判决书的草拟,根本不在法官手里,而在根本不出庭不庭审发问的法官助理手里。

  由此造成的现象是,很多案件,只有临近开庭时间了,法官才会拿到案件的卷宗,从法官助理的口中得知开庭需要查明的重点问题,法官助理不提示的,法官根本不会知道案件的争议焦点。开庭走完程序之后,案卷又会交给根本没有出庭的法官助理手中,安排司法鉴定等事务,或是干脆安排写判决。

  如此的办案模式,还能指望法官庭审中认真查明案情、审理各方争议焦点,把当事人或律师的庭审发言听得进去?造成的现象是,在庭审中,很多法官根本不熟悉案情,根本不知道当事人都提交了什么证据,针对当事人或律师的申请,更不会表态。

  而询问通知开庭、通知司法鉴定、实际负责草拟判决意见的法官助理,得到的答复是,案子不是自己的,自己无权决定和答复。如此这般,不成了互相推卸,谁也不负责任?

  一说到这里,很多法院人又会拿出案多人少、一天要开庭几个来解释。无法改变的事实是,员额制法官办案模式下,多少案件在法官助理、法官、阅核领导三者的流转之间,成了谁也不做决定、谁也不负责任的办案“鸡肋”。

  可是,如此的互相推卸、谁也不负责任、任由机械办案的能结案就行,岂不成了谁也不拍板决定、根本解决不了矛盾纠纷、忽视当事人或律师的诉求的增加诉累、积累诉讼矛盾......

  由此裁判出来的案件结果,根本反映不出当事人或律师的诉求或理由,只能任由案件进行到二审、再审。可二审、再审的审案模式,也是如此的话,又上哪里去说理、说法呢?